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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型X系列伺服电机
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的通告
来源:亚洲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02 05:54:06

  为切实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方式,确保国家和省上有关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精神及市上要求,现就转供电政策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我县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县电力公司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电户,包括合表居民终端用电户和工商业终端用电户等。

  二、转供电电费构成。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工商业、居民用电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工商业和居民合表用电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一)对合表居民终端用户,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0〕881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物业小区合表居民用电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物业公司在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4元;1001户至3000户的,物业公司在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物业公司在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2元。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对工商业终端用户,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工商业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工商业终端用电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对应最终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工商业终端用电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购电平均价格=县电力公司向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工商业最终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2.最终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县电力公司购电平均价格为标准,计算工商业最终用户预购电量。工商业终端用户预购电量=工商业终端用户预购电费/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3.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电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工商业终端用电户损耗费用=工商业终端用电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实际运作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允许超出10%。

  4.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

  5.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向全体工商业最终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工商业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以上是省市县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的政策措施和要求,各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以及居民、工商业终端用电户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照执行。各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要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建立健全管辖区域内一般工商业户基础信息和购电台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用电损耗率。各转供电终端工商业和居民用电户要强化监督意识,积极主动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受理转供电违规收费举报,坚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上电价政策的物业公司和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通过“信用・灵台”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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