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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型X系列伺服电机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来源:亚洲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19 17:33:58

  分钱执行。 5.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 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 格[2011]1101 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3.98 分钱;基本 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 3 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 2 元/千伏安/月。

  中:居民生活用电 0.1 分钱,别的类别用电 0.8 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

  中:居民生活用电 1.5 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 小化肥)1.3 分钱,别的类别用电 1 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执

  下销售电价标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 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1.88 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 0.83 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 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其

  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1.88 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 0.83 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 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其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 环资规〔2011〕4 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 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 130 元。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标准的 85%收取,即 110.5 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标准的 75%收取,即 97.5 元。 2、供电容量配置标准为: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 4 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含 120 平方米)的按 8 千瓦/户 配置;120 平方米至 150 平方米(含 150 平方米)的按 12 千瓦/户配置; 150 平方米以上的按 16 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 每平方米 60 瓦的标准配置。 用户对容量配置要求超过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 1 千 瓦,收费标准提高 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 1 瓦,收费标准提高 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 宅建设和居住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 100 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 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 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二、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新)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 规[2012]98 号),武汉市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 (8 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以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 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1.88 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 0.83 分钱和地方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 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 电外,均含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0.1 分钱,别的类别用电 0.8 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 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政策 的电解 铝、 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 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 价格[2011]1101 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3.98 分钱;基 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 3 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 高 2 元/千瓦/月。 (一)城镇和乡村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 环资规〔2011〕6 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浏览次数: 469 次 字号: [大] [中] [小] 一、电价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 资规〔2011〕154 号),武汉市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 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 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1.88 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 0.83 分钱和地 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5 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 用电外,均含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0.1 分钱,别的类别用电 0.8 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1.5 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1.3 分钱,其他类 别用电 1 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 降低 2 分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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