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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苏电价政策发布!

时间:2023-12-16 07:25:50    作者:服务与支持

  近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决定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深化市场化改革。

  《通知》指出,燃煤发电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 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居民用电、执行居民电价的各类公益性事业用户用电、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持续有力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按照1439号文件精神,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地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前述上下浮动幅度限制。根据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需要,加强政策协同,逐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推动各类电源进入市场交易,形成市场化上网电价。

  取消全省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用户到户电价构成包括: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具体见下图:

  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最终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继续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积极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行情报价购电。已确定进入市场的用户,继续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对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含增量配电网),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能力培育,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入市。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暂未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主要是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代理购电价格。

  电网企业为工商业用户首次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自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起,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且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持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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