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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加收!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3-11-05 16:20:26    作者:服务与支持

  近来,省商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联合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方法》,加强全省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管理,规范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

  《方法》规则,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别的的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和配套设备用电电费以及运转保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经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处理,不能够经过电费向最终用户分摊;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应及时公示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明细及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根据、等级、收费规范、12315投诉电话等。

  商场监管部门将对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状况做查看查看,一起,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发现供电主体未按要求公示的,能够向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对回绝供给价格监督查看所需材料或许供给虚伪材料的,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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