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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理标准转供电价格行为提示劝诫书

时间:2024-03-02 14:11:36    作者:服务与支持

  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方针,逐渐优化营商环境,实在减轻用电户担负,保证电价优惠方针真实惠及最终用户,现将有关方针提示劝诫如下: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履行国家电价方针,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应由本身承当。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备和配套设备的运转维护费用等,应经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处理,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没有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来历的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线损加价最高不超越购电价格的10%,详细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洽谈确认。

  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准则,按月在运营和收费场所明显方位公示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方法等信息。

  鼓舞新建和在建项目依据配电设备建造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一户一表”展开项目规划和施工。关于具有“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推动表计改造,赶快完成直接供电。

  各转供电主体要仔细展开自查自纠自行整改,凡加收供电服务类费用的,须当即进行整改。发现未整改到位、没有履行国家电价方针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转供电主体依法施行要点监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事例揭露曝光。关于以上转供电主体有必要执行的方针要求,各终端用户应充沛的发挥监督效果,对没有执行有关方针或执行欠好的转供电主体,可经过政府服务热线及时告发。

   2024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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